CFDA 发文!疫苗类 60 天批签发

2016-12-19 09:16 来源:赛柏蓝 作者:蒹葭
字体大小
- | +

640.jpg

疫苗类产品 60 天

12 月 15 日,国家食药监管理总局(下称「CFDA」)网站公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征求意见消息,意见窗口期一个月。

作为对 2004(年)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 11 号)的升级替代版本,这已经是即将出台的该管理办法第二次大范围、长时间的意见征求——2015 年 12 月 15 日,CFDA 曾就《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过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首次明确「药品检定机构」的资质、职责及权限等条款。

赛柏蓝注意到,相比 2004 版,此次《草案》特别强调了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生物制品企业作为批签发申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批签发申报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与此同时,「中检院应当每 5 年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再评估」,「 新批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以及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并经批准的,投产后连续生产的至少三批产品应当进行全部项目检验」等新提法也被写入新规。

而对业界普遍关心的时限问题,《草案》明确,「疫苗类产品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血液制品和血源筛查试剂类产品应当在 35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申请企业。因品种特性及检验项目原因确需延长批签发时限的,经中检院审核后确定批签发时限并公开。」

生物制品安全提速

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 「批签发」概念,是各国药品监管机构在确保疫苗质量六项监管职能的其中一项(其他五项分别为:以安全和有效为评价标准、审批程序、不良反应上市后检测、产品质量控制的 GLP 管理、生产企业的 GMP 检查),其含义是: 批签发的产品上市销售前每一批号都须经国家当局对其质量的全面认可。

由于生物制品具有生物活性、易变异性、对热敏感性和易被微生物污染等特性,因此必须通过批签发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批签发目前也成为我国包括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在内的生物制品上市前必须经过的强制性检验与审核,是对该类高风险产品的最后安全把关。

2013 年,被疑与 7 例新生儿死亡相关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乙肝疫苗,被官方证实流向全国 27 个省(区、直辖市),事件引发系列连锁反应;2015 年,自山东引出的 5.7 亿元二类非法疫苗流入 24 省安全事件再度引发对疫苗及生物制品监管的系列讨论。

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客观因素等共同作用,一直处于赶工状态的药品审批承受巨大压力。

2015 年 4 月,因许可证到期而新疫苗尚未拿到注册证,全球最大药商辉瑞辉瑞正式暂停了在中国的疫苗业务,来自辉瑞中国的信息显示,「沛儿」13 价结合疫苗作为对 2 岁以下儿童常见的肺炎球菌疾病的接种疫苗,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上市,但在中国却还没走完上市流程。而由于目前中国药品审批的时间普遍延后于其他国家,升级版 13 价疫苗的上市时间,似乎很难预期。

资料显示,中国新药注册审评速度过慢,原因复杂,除去人力严重不足等现实原因,早年间粗放型上市药品的后遗症尚未完全消化,使得主管部门对这一工作态度谨慎。

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一个新药审批一般只需要 20 个月;日本新药审批平均耗时 21 个月;欧盟更快,新药审批一年左右就行,而中国一个新药的审批可能要花 2~5 年的时间,长一点的甚至要 8 年。

由于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行业普遍问题,2015 年「两会」期间,药监局副局长吴浈就此问题公开表态,将用 3 年解决药品审批过慢问题。

而如何在提速的同时首先保证放行的质量安全,对于被列入高风险品种管理的生物制品来说,尤其需要新规则的规划与指导。

查看信源地址

编辑: 冯宁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丁香园”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丁香园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丁香园”。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同时转载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