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发布「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共识」

2018-07-08 15:03 来源:丁香园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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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远程医疗随着互联网等科技的进步取得长足发展,但也面临很多问题。

2017 年 7 月 8 日-9 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的中国卫生健康创新发展高峰论坛暨第四届国际远程与移动医疗技术健康服务大会上,针对远程医疗管理规范、平台与功能、技术标准与规范、医疗与临床会诊规范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召开《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共识》启动会并达成初步共识。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北京召开第二次《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共识》研讨会。

2018 年 7 月 6 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在国家会议中心主办的中国卫生健康创新发展高峰论坛暨第五届国际远程与移动医疗技术健康服务大会上召开第三次专家共识研讨会,主要从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共识制定的必要性、依据、适用对象、远程医疗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远程医疗流程管理基本要求及远程医疗服务收费规范六个方面展开讨论,形成《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共识》(2018 版)。

下付《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共识》(2018年版)正文:

一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共识制定必要性

远程医疗是实现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医联体等多种医疗实践的有机衔接,是优化和整合医疗资源的创新模式。远程医疗因其更高的可及性、质量、效率和成本效益而在减少诊断差异、改进临床管理以及在全球范围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尤其为中西部和基层、农村、偏远、边疆地区解决医疗资源总体不足、东西部分布不均等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远程医疗不单单是一种互联网医疗技术,更是一种全新的行业模式。目前,远程医疗在医疗中的应用价值得到了认可, 全国范围内远程医疗系统和平台建设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远程医疗应用探索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不成熟甚至是比较失败的做法或模式,并且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运营规范以及成本补偿方案等各方面急需完善。根据各级医疗机构工作实际和重点,有必要规范远程医疗并建立依法、合规、适度的远程会诊(主要包括远程视频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预约、远程双向转诊、远程重症监护等医疗业务和远程医学教育、远程手术示教、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病例讨论等医疗辅助业务,进而形成远程医疗规范和指南以支撑和保障远程医疗系统和平台的运行质量,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远程医疗行为,提高远程医疗质量,实现远程医疗资源共享共用,为患者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二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共识制定依据

1 理论政策依据

近年来,国内外制定的远程医疗相关政策,主要如下: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

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 号)

③《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国卫办规划发〔2014〕69 号)

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 号)》

⑤《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卫通〔2016〕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529-2016)

⑥《远程医疗信息系统与统一通信平台交互规范》(国卫通〔2016〕21 号)

⑦《远程医疗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国卫通〔2016〕21 号)

⑧《远程医疗服务基本数据集》(国卫通〔2016〕21 号)

⑨《远程医疗规范和指南》美国远程医疗协会(American Telemedicine Association)

⑩《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远程医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远程医学中心)

2 实践依据

结合国内外远程医疗发展历程,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日友好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为代表较早开展远程医疗的实践经验, 为本专家共识的制定提供了实践依据。

三 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共识适用对象

本专家共识适用于与远程医疗相关的医疗机构、其他辅助主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会诊专家、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等。

四 远程医疗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1 机构资质规范化管理

(1)医疗机构资质规范

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远程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②基本要求:远程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远程医疗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远程会诊所需场地环境、通讯网络环境、数据传输接口、会诊硬件设备等,实现远程医疗机构间互联互通。

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采用现代通讯、电子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依托区域性信息平台或多个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实现医疗信息的远程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和查询,为异地患者提供咨询、会诊、监护、查房、协助诊断、指导检查、治疗、手术、教学、信息服务及其他特殊医疗活动的信息系统,实现各个医疗机构之间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远程医疗服务。

④签署合作协议:开展远程视频会诊、远程诊断(主要包括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门诊、远程双向转诊、远程重症监护等医疗业务和远程医学教育、远程手术示教、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病例讨论等医疗辅助业务,医疗机构之间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医疗机构与运维机构、硬件厂商、软件运营商建立有效合作关系同样需要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需要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医疗责任认定、财务分配制度,形成合作共赢的长效运行机制。

⑤建立职责权限划分、考核体系:应明确不同级别远程医疗机构职责权限,建立不同类别(医疗、管理和信息技术)员工岗位职责范围、绩效考核体系、学习提升体系和日常管理规范,形成人力资源管理架构体系。上级远程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并年审联网医院(站点)资质,呈报主管部门审批。

⑥建立运行维护规范、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建立远程会诊管理制度、远程教育管理制度、健康咨询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设备与系统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管理制度等;建立上级、平级、下级远程医疗机构之间业务对接规范流程;建立对上级远程医疗机构的信息上报制度,与平级远程医疗机构之间的业务和信息交流制度,对下级远程医疗机构的考评制度和激励制度,确保远程医疗业务的开展。

(2)非医疗机构资质规范

根据 2014 年 8 月卫计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非医疗机构可以依托医疗机构的远程平台开展远程医疗业务。鼓励第三方参与远程医疗业务,主要以提供技术支撑为主,同时应严格保证医疗信息安全。

2 平台规范化管理

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掌控平台管理权,只有管理好平台才能管理好数据。平台管理权归医疗机构而不是开展远程医疗业务的非医疗机构,平台资产归财产所属方,因平台本身无法人代表,依托于平台存储的数据,其产权和所有权归医疗机构。

平台是开展远程医疗业务的主要途径,数据依托平台而产生,平台和数据不能相互分离,数据依附于平台,平台依托于医疗机构。多个医疗机构若在一个平台运行,管理权要分主次,同时也要明确责任主体。

依托于平台开展远程视频会诊、远程影像会诊、远程心电会诊、远程病理会诊、远程门诊、远程双向转诊、远程重症监护等医疗业务及远程手术示教、远程医学教育等医疗辅助业务需遵守以下规范,并具备相应的系统功能。

(1)远程视频会诊

远程视频会诊指的是医疗机构之间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采用在线视频交互方式,开展异地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活动,是目前远程医疗发展最成熟、应用最多的模块。

双方可约定时间按普通会诊、急会诊和其他会诊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会诊任务。远程视频会诊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会诊预约:会诊申请单的填写、会诊申请提交与修改、专家库信息查询、电子资料组织与传送、会诊申请的查询等;

——会诊管理:会诊流程管理、病历资料管理、会诊报告浏览、随访管理、会诊服务评价等;

——会诊服务:病历资料浏览、音视频交互病情讨论、病历资料白板书写交互、会诊报告编写发布与修改、会诊报告模板管理等。

(2)远程影像诊断

远程影像诊断指的是由邀请方向受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患者临床资料和影像资料,如放射影像资料、B 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等,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意见及报告的过程,区域内多家医疗机构可以联网组成远程影像中心对影像进行集中存储、集中诊断和管理。远程影像诊断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申请:申请单填写、申请的提交与修改、诊断机构查询、申请的查询等功能;

——资料传送与接收:不同资料的传送与接收功能;

——图像浏览、增强与分析:能够对原始图像进行浏览、对比度增强、边缘增强、病理特征提取、病理特征量化分析,能够进行计算机辅助诊断、基于图像特征的图像检索等;

——质控与统计:影像质量统计、技师评片、集体评片、报告书写质量统计、技师的影像总体质量统计、诊断报告诊断质量统计等;

——诊断报告发布、浏览与查询;

——病例学习:为医师提供一个学习提高的平台,特别是一些进修医师与实习生,可以对其关心的报告进行查询浏览并进行对比学习与借阅。

(3)远程心电诊断

远程心电诊断指的是邀请方向受邀方申请并提供患者临床资料和心电图资料,受邀方出具诊断意见及报告的过程,以及院前救援团队如 120 急救中心等的心电检查需求。远程心电诊断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申请与预约:接受患者的预约登记和检查登记,以及对患者检查信息的登记,申请单扫描和简单查询统计,并分发患者的检查报告。具备为患者分配预约时间、查询指定时间段内的预约、登记患者列表、纸质申请单的扫描和拍摄、与 HIS 无缝对接等功能;

——分析诊断:专业心电医生根据心电设备采集的数据进行专业分析诊断。具备心电检查数据到达即时提醒、心电图分析、报告编写和打印、病历管理等功能;

——报告浏览与分析:临床医生提供浏览心电图报告及心电波形的工具。可将医生端浏览工作站嵌入到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和电子病历系统中去,支持医生端浏览工作站,支持在线波形分析、处理、测量。

(4)远程病理诊断

远程病理诊断指的是利用远程病理检查工作站,把患者的病理切片传到专家端,病理专家为患者分析病理组织图,并出具病理诊断报告,为患者端主诊医生临床诊断提供重要依据。远程病理诊断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申请与预约、服务评价等过程管理功能;

——病理切片数字化扫描功能,病理切片转换成数字切片;

——虚拟数字切片的放大、缩小、标记等后处理功能;

——病理图文报告的书写、发布、保存以及记录查询等功能;

——患者信息上传、报告下载等功能;

——相关数据统计功能。

(5)远程门诊

远程门诊指的是根据受邀方预先安排的专家出诊安排,邀请方按患者需求提前预约申请并进行远程会诊。远程门诊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预约安排:预约申请单的填写、排班表查询和号源选择、预约申请提交与修改、患者病历资料的提交、预约单的浏览和打印等;

——预约管理:预约过程管理、预约过程提醒、预约记录查询、病历资料管理等。

(6)远程双向转诊

远程双向转诊指的是依托于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及通信技术根据病情和人群健康的需要而进行的医院之间的科室合作诊治过程。下级医院将超出本院诊治范围的患者或在本院确诊、治疗有困难的患者转至上级医院就诊;反之,上级医院将病情得到控制、情况相对稳定的患者转至下级医院继续治疗、康复。远程双向转诊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转诊申请:响应全科诊疗、其它服务组件或系统模块的转诊请求,向定点转诊机构提出转诊申请。具备转诊申请单填写、转诊申请的提交与修改、接诊机构查询、转诊申请的查询等功能;

——转诊管理:分为送转管理和接诊管理,支持邀请方进行取消送转、打印转诊单、重新转出操作,支持受邀方进行接诊或拒绝接诊操作。具备转诊过程管理、病历资料管理、转诊过程提醒、转诊记录查询等功能;

——患者信息反馈:患者的出院信息都可从受邀方的 HIS 中自动获取;根据转诊记录信息自动转回邀请方,或根据患者地址信息转回该患者被管辖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随访功能:包括随访记录和随访计划、随访记录查询和随访提醒等。

双向转诊主要分送转和接诊,转诊前受邀方可先会诊,评估患者病情确需转诊者,经家属同意后方可转诊;转诊前邀请方需要提供患者病历摘要,应包括前期治疗过程、目前主要问题、当前治疗方案等主要内容。转出时同样需要转出方提供入院诊断、治疗过程、出院诊断、住院治疗方案、出院后建议继续的治疗方案等内容。明确目前转诊护送过程医疗事故高发问题的责任归属方。

(7)远程重症监护

远程重症监护指的是通过通信网络将远端的生理信息和医学信号传送到监护中心进行分析,实时检测人体生理参数,视频监控被监护对象的身体状况,通过数据自动采集、实时分析监护对象的健康状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向医疗中心报警以获得及时救助。系统能与现有医院的医疗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互和共享,并给出诊断意见的一种技术手段。远程监护技术缩短了医生和患者的距离,医生可以根据这些远地传来的生理信息为患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远程重症监护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申请与预约、资料传送与接收、浏览与分析、质控与统计、报告发布及浏览、服务评价等过程管理功能;

——实时采集传输生命体征参数功能,邀请方、受邀方、患者之间进行持续动态监护、诊断建议、治疗建议等医疗活动;

——24 h 不间断的连续动态观察,向受邀方提供患者实时持续的监护数据,并对异常情况预警和警报作用;

——生命体征参数的存储、管理等常规功能,包括数据记录、管理、查询、统计功能;

——患者床边视频会议功能,便于专家与申请医生和患者远程互动式交流;

——专家远程实时控制视频云平台,对患者多角度观察和画面快速切换。

(8)远程手术示教

远程手术示教指的是通过远程会诊技术和视频技术的应用,对临床诊断或者手术现场的手术示范画面影像进行全程实时记录和远程传输,使之用于远程手术教学。系统通过医院 HIS 手术排班系统获取手术室当天手术排班信息,同时接受各视频示教终端的示教申请,审批通过后可以进行视频示教。手术医生可以在手术室电脑上了解有哪些观看者,并可以随时关掉全部或屏蔽部分授权的终端。远程手术示教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申请与预约、服务评价等过程管理功能;

——一个手术室可以支持多个远程教室同时观看手术过程的功能;医学专家可以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内任意点连接同一个手术室或连接多个手术室,进行手术指导和讨论的功能;

——对手术影像和场景视频进行全程的实时记录功能;

——对手术过程静态拍照和动态录像的功能;

——对手术高质量音视频存储、回放和管理等功能;

——手术实况音视频信息实时直播、刻录的功能;

——手术室和医学专家实时交互的音视频通话的功能;

——术野图像监看高清电视或 LED 电视;

——术野摄像机远程微控功能;

——术野摄像机和手术室内其他摄像机远程云台控制功能。

(9)远程医学教育

远程医学教育指的是适用于医院、专家通过音视频和课件等方式为基层医生提供业务培训、教学、查房、病案讨论以及技术支持。远程医学教育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教师管理:具备教师注册、信息查询及修改等功能;

——学员管理:具备学员注册、信息查询及修改等功能;

——课程管理:具备课程视频查询、视频点播、实时培训等功能;

——课件管理:具备视频管理、课件管理、视频共享及课件同步等功能;

——过程管理:具备课程学习计划制作、课程培训记录、学习进度查询等功能;

——学分管理:具备申请学分、学分证打印等功能。

远程教育可分为实时交互和课件点播两种培训模式。

①实时交互式远程培训。系统不仅支持远程专题讲座、远程学术研讨等基于课件的交互式远程培训,还支持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病案讨论、远程手术示教、远程护理示教等基于临床实际案例的实时交互式远程培训,并结合远程会诊的实际案例,在潜移默化中实现有针对性的施教,使得医护人员不用离开工作岗位就能接收到优质的培训,及时解决临床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达到释疑解惑的目的,提高基层医护人员获得优质继续教育的可及性,实现低成本、大规模、高效能地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实时交互培训支持授课专家音视频与课件播放同步;支持培训参与方实时交互;支持对培训过程的录像,并保存为通用文件格式存储在远程会诊中心,并支持进行流媒体课件的制作、整理、归类。

②课件点播式远程培训。系统支持课件点播服务,实现文字、幻灯、视频等课件网上在线点播学习,具备新增、删除、上传、查询等课件管理功能。

3 人员资质规范化管理

参与远程医疗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医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性质的不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医务人员

①人员资质:高级、副高级执业医师可参加远程视频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查房、远程疑难病例讨论;鉴于医疗资源的总体缺乏情况,远程教育可适当放宽级别限制,中级以上执业医师均可参与。

②建立远程会诊专家遴选机制

经科室推荐由远程医学中心统一汇总,并提交医务部或医疗处等管理部门审批。远程会诊专家由远程医学中心培训远程会诊平台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远程教育授课专家经科室推荐由远程医学中心统一汇总,并提交医疗、教务部门审批。

③远程会诊专家库建设机制

远程医学中心负责建立与管理远程医学专家库,专家库信息需定期更新。

(2)管理人员

远程医学中心管理人员为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①负责审查申请会诊科室远程会诊申请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按照会诊医院的要求协助申请会诊科室做好各项资料的准备工作,及时将远程会诊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传至上级远程会诊中心,联系远程会诊事宜。

②确定远程会诊时间后,与请求会诊科室的主管医生或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相关人员应提前到达远程会诊地点,急会诊应在半小时内赶到,做好远程会诊准备。保证会诊中心电话及传真 24 小时畅通,以确保远程会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③会诊结束后,受邀方将远程会诊意见表,交付申请会诊科室。同时邀请方主管医生根据专家会诊意见报告综合考虑病情决定是否采纳会诊意见,若采纳应将其会诊意见报告附入病历。在没有会诊任务和安排时,应当切断机器设备的电源。

④做好远程会诊病例信息的登记、整理工作,可按月、季度或年份以科室类别建立远程会诊病例资料集。

⑤注意收集上级远程会诊中心的培训信息,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以便医院统一安排培训。

⑥应严格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远程会诊收费,不得出现漏收、多收、少收等现象,并及时收取远程会诊费用。会诊中心的全部设备专人负责,建立账目。对使用、损坏、维修、更新等情况进行登记。

⑦会诊中心的各种硬件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机器的除尘和清洁工作。计算机必须安装防杀毒软件,并且定期升级。不得在会诊专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等及其它与会诊无关的软件,其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动用设备。

⑧管理人员负责会诊数据的在线保存和长期保存,对会诊资料定期备份、归档。

⑨会诊中心人员必须保证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一旦遇到故障,及时上报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3)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并建立远程医学中心设备保养及维护制度。

4 数据安全规范化管理

对远程医疗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障远程医疗业务质量。数据的安全规范化管理主要对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其它各个功能子系统对接,实现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的存储、交换、更新、共享以及备份等功能。

同时,应明确远程医疗数据备份原则性问题和数据使用基本原则。远程医疗过程中应注意病人和医疗技术人员的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对重要病人、特殊病种进行远程会诊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通过远程医疗系统提供的远程会诊、远程教育等活动,内容的公开程度须严格按照会诊医师、主讲人员、病人等主体的要求确定使用范围。临床医疗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疗咨询服务时需依据国家临床路径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五 远程医疗流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为了保障远程医疗会诊质量,应不断完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通过平台进行远程医疗活动。通过建立远程会诊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邀请方、受邀方会诊时间。原则上由双方医生、专家进行会诊,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根据远程医疗服务需要,邀请方和受邀方协商确定是否需要病人及家属参与会诊。同时明确远程医疗医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责任,密切配合,确保远程会诊质量。

1 建立专人负责制协调会诊

建立专人负责协调远程会诊制度。各科室指定专人担任远程医学联络员,负责远程会诊协调工作。如远程会诊申请方点名邀请专家会诊,科室配合远程医学中心协调专家参加;无明确人员要求的,由科室组织专家参加。

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提出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受邀方接到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须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

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从法律角度,邀请方具有患者完全医学处置权,受邀方协助邀请方具有配合邀请方协调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患者病历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作出诊断与治疗决定。

2 会诊前规范化管理

(1)指导和督促会诊申请方通过医疗机构远程医学中心平台上传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应包括病历摘要、当前诊断、目前治疗方案等主要病历资料。远程医疗申请单相当于医疗文书需要签名,明确邀请方和受邀方医学责任,划分责任主次,规范远程会诊。

(2)远程医学中心根据申请会诊目的与要求,审核会诊病例的资料,联系会诊专家,确定会诊时间并提前通知申请方。如申请方提供的会诊资料不符合要求,远程医学中心可推迟或取消会诊。

(3)若需多学科联合远程会诊,可由目前主诊医生向远程医学中心提出联合会诊申请,由远程医学中心协调安排。

(4)远程医学中心协调会诊专家有困难时,应及时上报医务部或医疗处,由医务部或医疗处协助安排。

3 病历质量规范化管理

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展开业务的依据是邀请方上传的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的质量影响着远程医疗管理专家的判断和诊疗意见。因此,病历资料应当包含病历摘要、现病史、既往史、辅助检查、目前诊断、治疗方案等主要病历资料。

会诊病历的重点在于:①会诊申请表是否填写正确齐全,有无遗漏重要的个人信息;②会诊目的是否陈述清楚;③病历摘要是否书写规范,提供的病史不能过于简单,要能反映疾病发生、发展过程;④体格检查既要反映阳性体征也要反映重要的阴性体征;⑤辅助检查中检验数据或测量数据要注明度量单位, 对特殊的检验项目必要时注明当地的正常值范围;⑥ 传送图像的质量优劣和是否注明检查日期及检查部位。

4 远程会诊专家规范化要求

(1)提前到达会诊现场。

(2)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

(3)着工作服,会诊期间不得无故离岗、接打手机,严禁酒后会诊。

(4)会诊完毕后,须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名。

5 会诊病历资料整理与备份规范化管理

会诊后及时整理病历资料并归档,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

6 建立远程医疗业务评价制度

为规范远程医疗业务双方行为,远程医疗业务结束后应当对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开展业务评价,通过评价可总体反映出远程医疗业务的质量和效果,也是不断持续改进质量的一种手段。评价主要包括受邀方对邀请方准备工作的评价,(尤其注重病历资料质量的评价),邀请方对受邀方远程医疗工作的评价及患者对本次远程医疗业务质量的评价。

六 远程医疗服务收费规范

1 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医保物价水平确定各类远程医疗业务费用,主要包括远程视频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重症监护等。

各地远程医疗机构可根据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申请会诊方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在受邀方远程医学中心备案。远程教育、远程健康咨询收费标准根据实际开展情况另行制定。远程医疗服务按照参与远程医疗活动的医疗专家、管理人员、所需人力、物力,根据效益按比例分配远程医疗费用。

2 尝试远程医疗门诊化,同时,鉴于医疗资源的总体缺乏,建议将远程医疗纳入医保,各地区按当地具体医保政策执行。

3 远程医疗运行维护费用可由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协商确定。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编辑: 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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